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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 2018-06-05      信息来源: 本站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院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院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及《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按照《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执行。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妥善管理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增加和验收

第六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建造、受赠、调拨和划转、清查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七条学院购建的固定资产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八条各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统一按学院统一合同(附件一)格式,按照《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九条各部门所有新增固定资产,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所取得,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及时登录资产管理系统并登记相关资产信息。

第十条验收工作根据限额及分类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对采购预算价值1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由申购部门填写《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采购验报告》(附件二),按照验收内容自行验收并接受审计部门或资产管理处的不定期抽查。

(二)对采购预算价值1万元以上(含)的货物和服务,由申购部门填写《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采购验报告》,按照验收内容由申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审计部门等四个部门及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参与验收。

(三)所有工程,不论预算价值大小,均由申购部门填写《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工程验收报告》(附件三),按照工程验收内容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审计部门、申购部门等四个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参与验收,大型建筑项目,按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内容

采购完成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经申购部门项目负责人初验,确认达到了验收标准,由其部门负责人通知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初验所查看的技术资料,含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质保卡及使用手册等资料必须存档备查。考虑存放空间有限,同一型号的货物可以只留存一份技术资料。

(一)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根据采购合同条款和投标文件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

(二)工程类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按基建验收程序进行,根据图纸要求,对土建质量、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验收人员职责

(一)验收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采购项目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且必须做到严肃认真。

(二)验收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采取小组商议的形式解决,必要时,可以外聘专家一同验收,其费用由学院承担。

(三)验收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

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货要求,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各部门应加强社会或校友捐赠物品的管理。对各类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账和领用交接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和处置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是指固定资产在部门内部的转移、部门之间的调拨、部门分设及合并引起的转移、教职工退休或离职引起的交接转移等。

第十四条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内部转移情况时,资产使用人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交接手续,更新固定资产相关登记管理信息。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当督促、指导、配合资产使用人办理相关手续。

资产使用人未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发生了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原固定资产使用(领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抵债等。

第十六条学院处置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院内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学院各部门固定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归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一)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全院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的管理;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全院在建工程、室外构筑物、附属设施、园林绿化、池塘水溪、交通运输设备、公有住房、周转房、 食堂等的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全院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资料的管理;

(四)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系统设施(备)及学院管理系统软件的管理;

(五)保卫处:负责全院安保监控系统、消防器材、交通设施的管理;

(六)教务处:负责全院普通教室的使用管理;

(七)实训中心:负责全院(内外)实训基地(含实训室、教学软件)、多媒体教室设施(备)的管理;

(八)学工处:负责全院学生宿舍的管理;

(九)档案馆:负责全院档案、校史陈列品、校友捐赠物品的管理;

(十)卫生所:负责全院医疗器械设备的管理;

(十一)基础部:负责全院体育场馆、运动设施(备)的管理;

(十二)科研处(产学合作处):负责全院校企合作产业设施(备)的管理;

(十三)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负责全院创新创业产业设施(备)的管理;

上述以外学院其他固定资产,由各使用部门负责直接管理。

第十八条各部门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管理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九条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校内部门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利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按照《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审批,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学院固定资产购置实行计划和预算管理。各部门应在每年3月初根据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相关资产配置标准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其中购置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根据学院资产存量,依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学院下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经审批后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学院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与折旧,按照《高等学院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院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实行分类、编号、建账和核算管理制度。

(一)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每月底与财务处相应账目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和分户核算,每年底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相应账目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三)使用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和卡片账,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分户核算,并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物核对,保证账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养护和清查盘点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要经常、及时进行检修和养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故障发生。房屋、建筑物要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对使用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六条逐步建立完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绩效考核制度与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提高固定资产管理质量与使用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七条建立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制度。由于固定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发生被窃、遗失、损坏等情况时,应认真查清责任,按照《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院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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