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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18-06-05      信息来源: 本站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不断加强和规范学院各项采购活动,完善采购管理机制,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采购工作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江西省政府采购暂行实施办法》等省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采购,是指学院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第三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用户部门及师生的监督。

第四条学院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采购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五条学院采购分为政府采购、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

第一节 政府采购

第六条采购项目在江西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达到江西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公开招标(含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节 校内采购

第八条采购项目在江西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未达江西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校内采购。根据校内采购限额划分如下:

(一)校内集中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参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二)校内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采用用户部门自行采购的方式。

第九条各用户部门不得将应当按以上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条学院采购实行决策、执行、监管三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院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决定有关采购项目招标工作重大事项和采购项目重大变更等问题。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实训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处作为管理学院采购招标的统筹和管理部门,对外履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招标委托,对内履行采购行为管理、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等义务。

十三根据学院处室职能及采购品目划分采购职能部门:

(一)货物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其采购职能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二)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其采购职能部门为后勤管理处;

(三)校内分散采购的职能部门为由用户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采购职能部门需负责审查采购项目的经费落实情况,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汇总用户部门采购计划和需求,参与校外招标,组织校内招标,组织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

十四财务处组织编制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审核采购项目预算资金及来源,在合同签订后收取采购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办理结算和支付采购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对学院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监察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计监督和依法依规对学院采购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章采购流程

第一节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预算编制。学院采购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执行。未纳入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能组织实施采购工作,也不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七条院内立项。用户部门根据院内程序申请立项批准,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按院内正常审批流程操作,1万元及以上项目需报院长办公会确定立项。

第十八条方案论证。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采购项目,用户部门先行提交项目采购要求。由采购职能部门组织用户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成立采购招标专项小组,召开专项采购协调会,讨论采购项目技术指标并进行采购方案论证,其中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采购项目必须提交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九条采购项目申报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批准立项且确定建设方案后,用户部门填写《采购项目审批表》(见附件1),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品目、金额大小、技术要求、工程状况、市场行情确定采购形式和招标方式,经相关分管院领导签字确认后根据采购品目划分由相应的采购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节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程序。统一由资产管理处申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根据相关采购政策法规选择协议采购、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或招标流程。

属于招标采购方式的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经用户部门确认后发布,采购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校内集中采购程序

(一)公开招标为我院招标的主要招标方式,其招标程序为:

1.依据《采购项目审批表》批复的采购方式,由采购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并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资产管理处在学院网站发布招标信息,并接受供应商投标报名。

3.开标、评标、定标。由采购职能部门组织用户部门、监察审计处及相关部门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当场开标,并做好记录。形成纪要,由采购招标专项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4.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果产生后,由资产管理处在学院网站、宣传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资产管理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招标程序参照以上招标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校内分散采购程序,可参照校内集中采购程序,由用户部门自行完成。

第五章 合同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采购合同由采购职能部门协同用户部门与供应商共同洽谈起草,起草时应审查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或采购要求一致,是否符合学院有关规定,并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拟定的书面采购合同须事先得到用户部门认可,并填写《用户部门采购合同确认表》(见附件二),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署。

(一)合同签署权限:

1.各类合同的签订须经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的相关负责人签署。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院长授权的采购职能部门签订;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可由院长授权的部门分管院长(或业务分管院长)签订;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签订。

2.各部门签订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应报请学院法律顾问审查,以确保学院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3.合同签订时要注明支付进度款达到合同金额的80%后必须提交决算报告。

(二)合同签署流程

1.政府采购、校内集中采购:由采购职能部门凭《用户部门采购合同确认表》根据合同签署权限签署采购合同。

2.校内分散采购由用户部门签署采购合同。

(三)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需变更或增加补充协议的,须经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变更或补充。

(四)公章使用。学院所有采购合同均需加盖学院公章,由采购职能部门填写《学院印章申请表》审核通过后加盖学院公章方为有效合同。

第二十六条采购职能部门组织用户部门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采购合同的履行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并出具验收报告。如未能通过验收的,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严格采购物品入账程序,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需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建卡手续。

第二十八条付款方式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采取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90%,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期限为一年;

(二)工程类项目:待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支付合同审计金额的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期限为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且金额超过200万(含200万元)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预付款方式(10%-30%合同金额)或按工程进度付款,以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结果为准。

第六章责任与纪律

二十九在采购招标活动进行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采购招标投标工作。

三十参加学院采购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章办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不徇私情、做好本职工作。

三十一参加学院采购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凡是与采购、投标人有亲友关系或有个人切身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参加学院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学院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标的、投标人与学院工作人员串通标底的,或以其它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或向学院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建议江西省采购办取消其一年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权利。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校内外投标法人参加学院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项目投标的,或以其它方式干涉学院招标投标活动的,如是院内人员,学院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是院外人员,参照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参照国家与政府的相关规定,校内招标可收取一定的标书费和中标服务费,标书费和中标服务费交学院财务处,严禁部门和个人私收。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学院资产管理处提出异议或向学院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及省市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矛盾时,以政府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采购项目审批表》

附件二:《用户部门采购合同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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